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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并赃拿贼”这个成语来源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常用语,指的是在犯罪行为暴露、罪行败露的情况下,执法者能够当场捉获犯罪嫌疑人,并且查抄到其持有的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财物或证据。这里的“并赃”,即是指连同犯案的非法所得一并追缴;“拿贼”则明确指出捉拿真正的盗窃或其他违法分子。“赃”指犯罪所得物品,“贼”则是指行窃者或者犯下罪行的人,整个成语生动形象地描绘了执法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:人证物证俱全。
此成语不仅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对于案件侦破的要求和标准,即不仅要捉到嫌疑人,还必须查清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并一并追缴,以此来确保法律实施的效果。另一方面,它也强调在面对违法事件时,需要做到证据确凿、人赃并获,才能有效地惩治不法行为,并且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。
例句:案件发生后不久,在警方严密的调查和监视下,嫌疑人终于露出了马脚,最终在其藏匿处并赃拿贼,现场搜查到大量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,使罪行无可抵赖。